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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提供工作保障、人身保護、身分保密、損害賠償及揭弊獎金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旨在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揭發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不法行為者的權益。本法提供揭弊者工作保障、人身安全保護及身分保密措施。若揭弊者因揭弊而遭受不利措施,可依法請求回復原職、補發薪資、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並有機會獲得揭弊獎金。此法適用於公務員及與泛公部門有契約關係的員工,鼓勵民眾安心揭弊,共同打擊不法。
・對象(須符合):公務員或接受政府機關(構)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接受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派任、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有事實合理相信任職或提供勞務對象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或其員工,涉有第三條所列之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工作保障:禁止對揭弊者採行不利措施,並提供回復原狀、損害賠償、工資補償金等主張權利
・人身保護: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得依證人保護法施以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身分保密:受理揭弊機關及其人員,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並提供代號、蒙面、變聲等隔離方式進行詢問或對質
・損害賠償:回復受不利措施前之職位及職務、回復原有年資、特殊權利、獎金、退休(職、伍)金、福利、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補發受不利措施期間俸(薪)給或工資及財產上損害之賠償(含期待利益合理估算金額、救濟費用及律師酬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
・資遣費、退休金及工資補償金:未具公務員身分者,得自知悉不利措施之日起 30 日內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 6 個月工資補償金;若復職顯有困難,經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雇主給付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 12 個月工資補償金
・揭弊獎金: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 10 %
・申請:向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單位、人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若未獲受理調查通知,經促請辦理後仍未獲回應,可再向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具公司登記之媒體業者、具法人登記之公益團體揭弊
・揭弊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應向特定機關揭弊始受保護;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內容及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無故洩漏者有刑責;揭弊者揭露內容無法證實或已為他人檢舉,仍可能受保護,但明顯虛偽不實或已公開者不在此限;揭弊者係弊案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共犯,符合證人保護法要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wrs.taichung.gov.tw/3070941/Lpsimpl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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