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供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容積獎勵,鼓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透過多種方式提升建築品質與公共利益。獎勵項目涵蓋高於法定容積、結構安全評估、提供社會福利設施、協助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歷史建築保存、綠建築與智慧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耐震設計、更新時程、更新單元規模與整合度、處理違建戶,以及沿街退縮、開放空間、縮減建蔽率、建築量體與環境調合、夜間照明、公共藝術、街道家具、綠美化等。實施者需填寫檢核簽證表,並依相關法規計算可申請的獎勵額度,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總獎勵容積設有上限,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的 1.5 倍或相關法規規定。
・對象(須符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實施者;申請基地位於臺中市
・高於法定容積部分核計之獎勵:原建築容積或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 10%
・原建築物結構評估之獎勵:基準容積 10%(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
・原建築物結構評估之獎勵:基準容積 8%(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提供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獎勵:0 ~ 30%
・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0 ~ 15%
・歷史、紀念、藝術性建築物保存: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實際面積 1.5 倍給予獎勵容積
・歷史、紀念、藝術性建築物保存:依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物實際面積給予獎勵容積
・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鑽石級 10%
・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黃金級 8%
・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銀級 6%
・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銅級 4%(限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
・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合格級 2%
・智慧建築設計之獎勵: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鑽石級 10%
・智慧建築設計之獎勵: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黃金級 8%
・智慧建築設計之獎勵: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銀級 6%
・智慧建築設計之獎勵: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銅級 4%(限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
・智慧建築設計之獎勵: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合格級 2%
・無障礙環境設計之獎勵: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 5%
・無障礙環境設計之獎勵: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一級 4%
・無障礙環境設計之獎勵: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 3%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獎勵:取得耐震設計標章 10%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獎勵: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一級 6%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獎勵: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 4%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獎勵: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 2%
・更新時程獎勵: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申請事業計畫報核者 10%
・更新時程獎勵: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前目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申請事業計畫報核者 5%
・更新時程獎勵: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申請事業計畫報核者 7%
・更新時程獎勵: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前目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申請事業計畫報核者 3.5%
・更新單元規模之獎勵: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 5%
・更新單元規模之獎勵:土地面積達 3,000 m2 以上未滿 10,000 m2,基準容積 5%,每增加 100 m2 另給予基準容積 0.3%(上限 26%)
・更新單元規模之獎勵:土地面積達 10,000 m2 以上 30%
・更新單元整合度之獎勵:更新前門牌戶達 20 戶以上,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 5%
・處理占有他人違建戶之獎勵:0 ~ 20%(依實測面積,每戶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
・沿街退縮人行步道獎勵:基地自建築線退縮留設淨寬皆達 4 公尺以上未達 6 公尺 3%
・沿街退縮人行步道獎勵:基地自建築線退縮留設淨寬皆達 6 公尺以上 5%
・留設廣場、街角廣場等開放空間獎勵:基地沿街面設置 200 m2 以上開放空間廣場,設置面積 200 m2 以上未達 300 m2 1%
・留設廣場、街角廣場等開放空間獎勵:基地沿街面設置 200 m2 以上開放空間廣場,設置面積 300 m2 以上未達 400 m2 2%
・留設廣場、街角廣場等開放空間獎勵:基地沿街面設置 200 m2 以上開放空間廣場,設置面積 400 m2 以上未達 500 m2 3%
・留設廣場、街角廣場等開放空間獎勵:基地沿街面設置 200 m2 以上開放空間廣場,設置面積 500 m2 以上 5%
・留設廣場、街角廣場等開放空間獎勵:基地面積小於 1,500 m2,於道路轉角處設置街角廣場,以其實際設置面積核計獎勵容積 0 ~ 2%
・縮減建蔽率獎勵:法定建蔽率-設計建蔽率≧10%者 1%
・縮減建蔽率獎勵:法定建蔽率-設計建蔽率≧15%者 2%
・縮減建蔽率獎勵:法定建蔽率-設計建蔽率≧20%者 3%
・建築量體與環境調合獎勵:基地通風率(SVR)大於 15% 未達 20%者 2%
・建築量體與環境調合獎勵:基地通風率(SVR)大於 20% 未達 30%者 3%
・建築量體與環境調合獎勵:基地通風率(SVR)大於 30% 以上者 4%
・建築量體與環境調合獎勵:以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側作為潛在通風區域者 1%
・建築量體與環境調合獎勵:以面臨最寬道路側作為潛在通風區域者 0.5%
・規劃夜間照明設施、公共藝術或街道家具獎勵:於開放空間設置夜間照明設施、設置公共藝術、設置具地方元素之街道家具,獎勵容積由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認定 0 ~ 2%
・提供綠美化獎勵:地面層綠化及各層立體綠化合計面積達基地面積 40% 以上未達 45%者 1%
・提供綠美化獎勵:地面層綠化及各層立體綠化合計面積達基地面積 45% 以上未達 50%者 2%
・提供綠美化獎勵:地面層綠化及各層立體綠化合計面積達基地面積 50% 以上未達 55%者 3%
・提供綠美化獎勵:地面層綠化及各層立體綠化合計面積達基地面積 55% 以上未達 60%者 4%
・提供綠美化獎勵:地面層綠化及各層立體綠化合計面積達基地面積 60% 以上未達 65%者 5%
・提供綠美化獎勵:地面層綠化及各層立體綠化合計面積達基地面積 65% 以上者 6%
・提供綠美化獎勵:地面層種植喬木數量高於法定標準 1.5 倍者 1%
・提供綠美化獎勵:地面層綠化比率高於法定標準 2 倍者 1%
・更新容積獎勵合計上限: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5 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更新容積獎勵合計上限: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0.3 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1.2 倍之原建築容積
・更新容積獎勵合計上限: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3 倍之原建築容積
・更新容積獎勵合計上限: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2 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0.5 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其他獎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更新地區容積移轉: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辦理
・申請:填寫「實施者申請容積獎勵值檢核簽證表」並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407662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
・🕒8:00-17:00,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彈性上下班時間:8:00-8:30、13:00-13:30、17:00-17:30
・數字計算以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 2 位
資料來源:https://www.ud.taichung.gov.tw/2075694/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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