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當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或直系血親卑親屬,且這些親屬屬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時,在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693 萬元。這項扣除額旨在減輕有身心障礙親屬家庭的稅務負擔,以落實社會福利政策。然而,若被繼承人非我國國民或非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或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權,則不適用此項扣除規定。申請時需檢附相關的身心障礙證明或診斷證明書影本。
・對象(須符合):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
・對象(符合任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且該配偶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被繼承人遺有父母,且該父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被繼承人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且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
・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 6,930,000 元
・申請:於遺產稅申報時列報
・📍704301 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6-17樓
最高6,9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