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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元→花蓮縣街頭藝人證申請及規費減免

財經金融 花蓮縣

【內容簡介】

・花蓮縣文化局提供街頭藝人證申請服務,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個人申請者需繳納 200 元證件費,團體申請者(10 人以下)需繳納 500 元。為減輕經濟負擔,若申請人或團體中任一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低收入戶證明,可免繳證件費。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間為 2 年,到期前 1 個月可辦理換證。申請者需填寫申請表單並備妥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至花蓮縣文化局表演藝術科辦理。
・對象(須符合):於花蓮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的個人或團體;團體人數為 10 人以下
・街頭藝人證申請:個人申請者繳納 200 元證件費
・街頭藝人證申請:團體申請者繳納 500 元證件費
・街頭藝人證規費減免:個人或團體申請人其中一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證件費
・申請:親送或郵寄至花蓮縣文化局表演藝術科(石雕博物館二樓辦公室)
・📍970020 花蓮市文復路 6 號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間為 2 年,請於證書到期前 1 個月辦理換證

【金額/折扣】

最高5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hccc.gov.tw/zh-tw/Download/List/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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