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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

財經金融 花蓮縣 期限 2025-11-15 已過期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及活化藝文展演空間,提供補助給花蓮縣內的各級學校、合法立案藝文團體、從事藝術文化工作的個人或工作室、街頭藝人、文化館舍及基金會,用於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補助項目包含假日活動、展覽、表演、街頭藝人活動、工作坊、影像紀錄等,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的 80 %,上限為 20,000 元。申請單位需在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花蓮縣文化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 1 個月(30 日)前檢附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花蓮縣各級學校;花蓮縣合法立案之藝文團體,並檢附立案證明及理事長當選證書,且取得稅捐單位核發統一編號;花蓮縣從事藝術文化工作之個人,設籍花蓮縣,年滿 18 歲(含)以上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者,並應檢附學經歷證明;花蓮縣從事藝術文化工作之工作室,並應檢附商業登記抄本;花蓮縣街頭藝人,並應檢附本縣街頭藝人證明;花蓮縣文化館舍,並應檢附館舍負責人證明、消防安全證明等;花蓮縣文化基金會(法人),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證明等
・補助經費: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 80 %,上限 20,000 元
・配合本府政策性文化藝術發展、具公益性或全縣性藝文展演行銷活動及藝術文化創作、研習推廣之各項補助:依個案需要及補助預算額度,經專案奉准者,不受上述補助金額限制
・餐費:每人每餐上限 100 元
・雜項支出:以「雜支」編列,上限為總經費 5 %
・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上限 2,000 元
・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上限 1,000 元
・助教費:上限為講師費 50 %
・出席費:每次上限 2,500 元
・演出費:單次金額達 20,000 元(含)以上者,應代扣 1.91 % 二代健保自付金額
・申請:向花蓮縣文化局提出申請
・📍970020花蓮市文復路6號
・- 補助經費為經常門,不得用於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或施作各項設備、器材等資本門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期間】

即日起至 2025/11/15

資料來源:https://www.hccc.gov.tw/zh-tw/Download/List/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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