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推出「115年文創人才自我精進暨花蓮魅力展現」計畫,鼓勵花蓮縣內的藝文工作者、文創產業從業人員及立案團體,透過參與縣外或國外的研習、工作坊、研討會、會展、博覽會等活動,提升創作能力、拓展視野,並展現花蓮的藝文特色。本計畫提供兩類補助:文創人才自我精進每案最高補助 50,000 元,花蓮魅力展現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 元,用於支應報名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等。申請者需於活動舉辦 1 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書、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文化局提出申請,並於 2026/11/30 前完成活動及核銷。
・對象(須符合):本縣各類型藝文工作室、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定義之文創產業相關從業業者、立案團體,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許可之個案;須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行號登記、商業登記抄本、人民團體立案登記、理事長當選證書,個人申請需附身分證影本及實績、經歷及作品等)
・文創人才自我精進補助:每案上限 50,000 元,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
・花蓮魅力展現補助:每案上限 100,000 元,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
・補助項目包含報名費(學費、學分費、場租費、攤位費等)、交通費、運費、住宿費
・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 2,000 元,花蓮縣境內不支應住宿費
・每案補助金額不高於提案計畫總經費之 70 %
・申請: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每案補助金額不高於提案計畫總經費之 70 %;經費使用以計畫書內容為限;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各項經費應本撙節原則,不得浮濫使用;若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應按照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計畫若因故須變更執行方式、經費用途或期程,皆應事先來函申請計畫變更;核定計畫如無法於 2026/11/30 前執行完成,須主動來函申請撤銷;如有違法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須依規定繳回;成果報告書應檢附申請單位自行撰寫之「新聞稿」、「實際參與活動心得」;本局得不定時派員前往督導考核,並列入未來補助之參考;因故無法提供原始憑證者,將撤銷補助,並對該單位停止補助 3 年;逾期未核銷者,將撤銷補助,並對該單位停止補助 3 年;對支應經費之運用考核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未主動提前告知無法執行計畫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3 年;核定支應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標明「指導單位:文化部、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文化局」字樣;活動文宣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同一申請人獲補助,次年申請相同支應類別,將視整體申請概況及經費額度,酌予調整或不補助;本計畫成果之著作權為創造單位所享有,但應授權花蓮縣政府及本局及所授權第三人永久無償利用;相關單位申請本案第一、二類補助,全年度各以 1 次為限
最高100,000元
即日起至 2026/10/30(或經費用罄為止)
資料來源:https://www.hccc.gov.tw/Utility/DisplayFile?id=1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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