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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0元→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

玩樂活動 花蓮縣 期限 2025-11-15 已過期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文化局為提升國民生活品質並活化縣內藝文展演空間,提供補助給符合資格的學校、藝文團體、個人工作室、街頭藝人、文化館舍及文化法人,以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補助項目包含假日活動、展覽、表演、街頭藝人活動、工作坊及影像紀錄等,最高可補助計畫總經費的 80 %,上限為 20,000 元。申請單位需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相關證明文件及場地使用同意書等資料,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本縣各級學校;本縣合法立案之藝文團體,並取得稅捐單位核發統一編號;本縣從事藝術文化工作之個人、工作室;本縣街頭藝人;本縣文化館舍;花蓮縣文化法人
・活動計畫補助: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 80 %,上限 20,000 元
・餐費:每人每餐 100 元
・雜項支出:以總經費 5 %為限
・講師費(外聘):每小時最高 2,000 元
・講師費(內聘):每小時最高 1,000 元
・助教費:講師費 50 %為限
・出席費:每次 2,500 元為限
・申請:向花蓮縣文化局提出申請,需於辦理活動一個月(三十日)前檢附文件
・同一補助對象全年度以一次為限;計畫若因故須變更執行方式、經費用途或期程,皆應事先來函申請計畫變更;核定計畫如因故無法執行,須主動來函向文化局申請撤銷;本案補助不含人事費、獎金、奬品及紀念品等項目;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獲得補助之申請案,補助款應依核定計畫內容核實動支,專款專用,並應負所得稅申報之義務;活動文宣時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若實際支出低於核定金額,將以全案補助比例乘算實際支出金額撥付款項;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應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三年;逾期未核銷,經文化局正式函知後,仍未依限至文化局辦理核銷者,將撤銷補助,並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三年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期間】

即日起至 2025/11/15

資料來源:https://www.hccc.gov.tw/Utility/DisplayFile?id=1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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