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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800,000元→115年花蓮縣公共藝術補助計畫

財經金融 花蓮縣 期限 2026-11-30

【內容簡介】

・花蓮縣文化局推出「115年花蓮縣公共藝術補助計畫」,旨在提升在地生活文化品質與美學素養,並扶植藝術創作人才。本計畫補助設籍或設立於花蓮縣的自然人、法人、團體、公司行號及機關學校,針對臨時性公共藝術作品設置或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活動提供經費。每案最高可獲計畫總經費 70 % 的補助,上限為 800,000 元,原則補助 3 案。申請者需於 2026/03/03 下午 5 時前,備妥申請表、計畫摘要表及公共藝術計畫書等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向花蓮縣文化局提出申請。計畫執行地點須位於花蓮縣境內,且為對一般民眾開放的非營利空間。
・對象(須符合):設籍於花蓮縣之自然人,或設立於花蓮縣之法人、團體、公司行號,以及位於花蓮縣之機關學校;申請補助案所策劃之公共藝術計畫地點,須位於花蓮縣境內,且對一般民眾開放之非營利(無須付費入場)開放空間為限;同一公共藝術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補助;同一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以一次為限
・公共藝術補助: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之 70 %,且不逾 800,000 元
・補助名額:原則補助 3 案,實際補助件數由審查委員會決議
・申請:掛號郵寄至花蓮市文復路 6 號花蓮縣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以郵戳為準),或於上班時間(上午 8:30 至下午 5:00)專人送達至花蓮市文復路 6 號花蓮縣文化局行政暨文化設施科收發處簽收
・申請文件資料不發還;文件欠缺經通知補正者,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7 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複審成績須達平均 80 分以上始得補助,並依分數高低排序前 3 名獲補助資格;補助款採分期撥付;計畫執行完畢後 30 日內(或 12/10 前)辦理結報及核銷;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計畫如無法於 2026/11/30 前執行完成,須主動申請撤銷

【金額/折扣】

最高800,000元

【期間】

即日起至 2026/03/03

資料來源:https://www.hccc.gov.tw/Utility/DisplayFile?id=1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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