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提供中低收入戶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市民傷病醫療補助。這項補助旨在減輕因疾病或傷害事故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用負擔,包含全民健康健康保險的部分負擔費用或健保未涵蓋的醫療費用。低收入戶可獲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若最近三個月自費醫療費用累計達 30,000 元以上,可補助 80 %;非前述兩類但患有嚴重傷病且家庭總收入未達一定標準者,若最近三個月自費醫療費用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可補助 70 %。申請人需在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 3 個月自行負擔本辦法第 3 條之醫療費用累計 30,000 元以上;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 3 個月自行負擔本辦法第 3 條之醫療費用累計 50,000 元以上
・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補助: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補助:補助 80 %,需最近 3 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 30,000 元以上
・嚴重傷病醫療補助:補助 70 %,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最近 3 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 50,000 元以上
・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不包含掛號費、證明書費、衛材費、清潔費、雜費、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病人運輸(如救護車接送等)、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或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麻醉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辦理
・📍30041 新竹市中央路 241 號 (4、5及8樓)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 至下午 5:00
・申請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及材料費補助者,應檢附明細清單並經醫師或醫院(所)證明(或註明)係因醫療所必需,非患者或家屬自行指定,無法出具證明者,不予補助
於出院或就醫日內 3 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