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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社會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比賽及講習活動

財經金融 臺南市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提供補助,支持設籍於臺南市的立案社會體育團體及私立學校,辦理全國性或市級的各項體育比賽、講習會、國際賽會及專案活動。補助金額依活動性質與層級而異,全國性體育競賽最高可獲 70,000 元,市級賽事最高 50,000 元,裁判及教練講習會則補助 20,000 元。申請單位需於活動前 2 個月備妥相關文件,於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提出申請,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
・對象(須符合):本市各立案之社會體育團體暨私立學校;辦理全國性及市級之各項體育比賽、講習會以及國際賽會、專案活動
・全國性體育競賽活動:每次每場補助 50,000 元
・全國性體育競賽活動(亞奧運競技運動):每次每場補助 70,000 元
・全市性體育競賽活動:每次每場補助 20,000 元
・市長盃及主委盃賽事(亞奧運項目):每次每場補助 50,000 元
・市長盃及主委盃賽事(非亞奧運賽事):每次每場補助 30,000 元
・各項體育裁判及教練講習會:每次每場補助 20,000 元
・申請:檢附申請函、競賽規程或實施辦法、報名表及經費概算表至臺南市政府體育局申請
・📍70242 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8:00-17:30,午休時間 12:00-13:30
・年度預算經費用罄則停止受理;補助金額會依競賽及活動日數、參與人數增減;補(捐)助金額 30,000 元以上者,應簽報臺南市政府同意;申請人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自行檢視並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提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若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繳回經費外,得停止補(捐)助 1 至 5 年;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結餘款及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金額/折扣】

最高70,000元

【期間】

每年 01/01 ~ 12/31

資料來源:https://sports.tainan.gov.tw/html2/info?info_mesg_guid=6486c4fc676af&inf_guid=5ab7ccd41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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