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一般性補助」,旨在支持桃園市內的財團法人基金會、機構及人民團體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補助項目包含婦女、新住民、兒少、老人、身心障礙、社會救助等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以及弱勢關懷活動。每案最高可補助 50,000 元,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不在此限。申請單位需於活動前 1 個月備妥公函、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等文件,以函文方式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並需編列至少 20 %的自籌款。
・對象(須符合):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本市設立分事務所,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不包含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每案至少應編列 20 %之自籌款;辦理弱勢關懷活動及社會福利服務活動,活動應以本市兒童或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單親家庭、原住民、低收入戶、遊民等弱勢為關懷主題,或以弱勢對象為主要參加者;辦理弱勢關懷活動及社會福利服務活動,不得限定為會員;福利宣導活動應配合本府社會局政策性宣導及邀請講師資料庫之講師辦理;社會福利宣導應至少 30 分鐘
・每案最高補助:50,000 元(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不在此限)
・福利宣導活動
・弱勢關懷活動
・社會福利服務活動
・講師費:2,000 元/1 小時
・申請:函文方式提出申請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3、4、8 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應於 7 日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最高50,000元
活動前 1 個月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sa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7341&s=684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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