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為關懷所屬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的健康,提供健康檢查費用補助。補助金額依職務、年齡及職務風險程度而異,每年、每二年或每三年可申請一次,每次最高可達 16,000 元。符合資格者需自行前往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醫院、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品質認證診所或勞動部認可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完成後檢附申請表及收據即可申請。
・對象(須符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機關之編制內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或約用人員
・局長健康檢查補助:每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 16,000 元
・副局長健康檢查補助:每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 12,000 元
・各分局分局長、大隊大隊長及直屬隊隊長健康檢查補助:每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 10,000 元
・40 歲以上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 4,500 元
・前四款以外之本局所屬編制內 40 歲以上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 4,500 元
・未滿 40 歲之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 3,500 元
・本局所屬編制內未滿 40 歲之警察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三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 3,500 元
・聘僱人員(滿 40 歲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 1 年)健康檢查補助: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 3,500 元
・約用人員(滿 40 歲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 1 年)健康檢查補助: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 3,500 元
・其他編制內未滿 40 歲公務人員、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 1 年,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健康檢查補助:每三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 3,500 元
・申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完成受檢後繕具申請表並檢附收據提出申請
・補助費用應依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計算;依本原則參加健康檢查人員,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有住院事實者得給予公假 2 日,當年度以自費或申請健康檢查補助提出公假者,最高給予 1 日
最高16,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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