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讓個人能在指定公共空間從事戲劇、歌唱、繪畫、工藝等藝文活動,並透過打賞或定價方式獲取報酬。申請者需繳交 200 元登記費,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申請每年分兩梯次,分別在 3 月和 9 月辦理,核發的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為 3 年。
・對象(須符合):年滿 16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的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
・登記費:200 元
・登記費減免: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前,須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活動內容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妨礙交通、影響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音量須遵守噪音管制法等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 及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19&sms=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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