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開放民眾申請街頭藝人證,讓符合資格的藝文工作者能在彰化縣公告的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並收取報酬。申請者須為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符合特定條件之外國人。申請登記費為 200 元,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申請期間為每年 3 月及 9 月,核發的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外國人,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費:200 元
・街頭藝人證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補證費或變更內容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完成登記後,須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一年以 1 次為限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
每年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20&sms=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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