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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元→彰化縣政府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

財經金融 彰化縣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讓個人能在指定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並以打賞、定價或其他有償方式獲取收入。申請者須為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相關工作許可之外國人。申請登記需繳納 200 元費用,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申請期間每年分為兩次,分別在 3 月和 9 月,核發的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對象(須符合):於本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自然人
・對象(符合任一):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繳納登記費 200 元
・街頭藝人證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繳納 200 元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街頭藝人證一年以一次為限補發

【金額/折扣】

最高200元

【期間】

每年 3/1 ~ 3/31;每年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l.aspx?n=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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