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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元→彰化縣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管理要點

財經金融 彰化縣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特訂定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管理要點。此要點規範街頭藝人於彰化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的申請與管理。年滿 16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可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街頭藝人證。取得證書後,街頭藝人即可向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並透過打賞、定價等方式從事戲劇、歌唱、演奏、繪畫、工藝等有償藝文活動。申請登記需繳納 200 元費用,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申請者需檢附相關文件,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效期為三年。
・對象(符合任一):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並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費:200 元
・街頭藝人證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上述費用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或透過街頭藝人平台辦理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街頭藝人證不得轉讓或供他人使用;需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顯著位置;活動內容須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相關規定;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負責賠償;活動音量須遵守噪音管制法及相關公告內容;不得有妨礙交通、占用道路、影響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之行為;不得從事、販售與街頭藝人證核准項目不符之藝文活動、物品或勞務;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單位許可之其他活動;活動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種族、性別歧視或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街頭藝人應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

【金額/折扣】

最高200元

【期間】

每年 3/1 ~ 3/31 及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l.aspx?n=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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