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與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持有此證的個人可在彰化縣公告的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藝文活動,並可收取打賞或有償服務。申請對象為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持有特定工作許可的外國人。申請每年分兩梯次辦理,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費為 200 元,但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
・對象(符合任一):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
・申請登記費:200 元
・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一年以一次為限
最高200元
每年 03/01 ~ 03/31, 每年 09/01 ~ 0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p.aspx?n=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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