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讓個人能在指定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藝文活動並收取報酬。申請者需年滿 16 歲,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相關工作許可之外國人。申請登記需繳納 200 元費用,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每年分兩梯次受理申請,證書效期為三年。
・對象(須符合):自然人(限個人);年滿 16 歲(含)以上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費用 200 元
・街頭藝人證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用 200 元
・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申請登記費、補證費
・申請:依照申請書格式檢附相關文件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完成登記後,須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並遵守相關管理規範。活動內容須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相關規定
每年 3/1 ~ 3/31 及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38&sms=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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