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供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旨在減輕民眾租屋負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戶每年最高可列報 18 萬元。此扣除額不適用於申報稅率達 20 % 以上、股利及盈餘按 28 %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為擴大照顧,財政部特別核釋五種情況可視為「非自有房屋」,讓即使名下有房的特定族群也能申請此扣除額。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房屋(此條件可透過下方擇一條件放寬)
・對象(符合任一):房屋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房屋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 5 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 3 款以外之 1 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以 180,000 元為限列報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 ~ 12:00、13:30 ~ 17:30 (鳳山分局)
・免付費電話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最高7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