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賠償金旨在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本賠償金針對因二二八事件導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的人民。符合資格的受難者可依受難程度獲得賠償金,每一基數為 100,000 元,最高可達 6,000,000 元。此外,受難者及其家屬亦可申請回復名譽及更正戶籍,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也能請求復原協助。本賠償金的申請已於 2004/10/06 截止,由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負責認定與發放。
・對象(須符合):人民因二二八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
・賠償金:每一基數 100,000 元,最高 6,000,000 元,依受難程度訂定標準核發
・回復名譽
・更正戶籍
・教育文化機構復原協助
・申請: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
・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已依本條例規定獲得補償者,視為已賠償
最高6,000,000元
1995/10/07 ~ 2004/10/06
資料來源:https://228.drnh.gov.tw/index.php?act=Archive/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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