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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房屋稅減免及使用情形變更申請

居住生活 新竹縣

【內容簡介】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供房屋稅減免及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服務。民眾可依房屋實際狀況,如因災害受損、改為自住使用、公益出租、低收入戶住宅或合法工廠等,申請調整房屋稅課徵方式,以減輕稅負。申請人需填寫房屋稅綜合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總局或竹東分局辦理。
・對象(須符合):房屋坐落於新竹縣;房屋納稅義務人
・對象(符合任一):房屋因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而申請停止課徵房屋稅;房屋為合法登記之工廠,申請改按營業用減半課徵房屋稅;房屋為低收入戶住宅,申請減免房屋稅(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私有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規定,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改為自住使用,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 1 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房屋改為公益出租住家使用;房屋改為非自住住家使用,適用以下任一條件:;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其他住家用房屋;房屋符合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的條件(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社會住宅、租賃住宅、勞工宿舍、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公同共有房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住宿用房屋、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2 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之房屋、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房屋改為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改為營業使用;房屋改為非住家非營業使用
・房屋稅停止課徵:適用於房屋拆除、焚燬、坍塌至不堪居住者
・房屋稅減半課徵:適用於合法登記之工廠
・房屋稅減免: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或符合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規定之私有房屋
・房屋稅按稅率 1% 課徵:適用於符合全國單一自住規定之住家用房屋
・房屋稅按稅率 2% 課徵:適用於符合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
・房屋稅課徵方式變更:依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改為公益出租、私人醫院、營業用等)核定
・申請:填寫房屋稅綜合申請書後,向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總局或竹東分局申辦
・📍總局:302099竹北市光明六路6號;竹東分局:310004竹東鎮杞林路71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 ~ 12:00,13:00 ~ 17:00 (全功能服務櫃臺中午不打烊)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資料來源:https://www.chutax.gov.tw/News_Content.aspx?n=99&s=79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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