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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元→112年度彰化縣政府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管理要點

財經金融 彰化縣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讓個人能在指定公共空間合法從事表演、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藝文活動。申請者需年滿 16 歲,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工作許可的外國人。登記費用為 200 元,但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者可免繳。申請每年分兩梯次辦理,通過書面審核後可取得效期三年的街頭藝人證。
・對象(符合任一):須為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須為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
・登記費:200 元(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
・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書面審核)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一年以 1 次為限

【金額/折扣】

最高200元

【期間】

每年 3/1 ~ 3/31 及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41&sms=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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