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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元→彰化縣政府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

財經金融 彰化縣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豐富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特訂定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凡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相關工作許可之外國人,皆可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登記為街頭藝人。通過審核後,將核發有效期限 3 年的街頭藝人證,使藝人能於本縣公告開放的公共空間從事有償藝文活動。申請登記費為 200 元,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申請期間為每年 3 月及 9 月。
・對象(須符合):於彰化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自然人
・對象(符合任一):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
・申請登記費:200 元
・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申請登記費、補證或變更內容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一年以一次為限

【金額/折扣】

最高200元

【期間】

每年 03/01 ~ 03/31 及 每年 09/01 ~ 0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80&sms=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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