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讓藝人能在指定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者須年滿 16 歲,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特定工作許可的外國人。申請每年分兩梯次,分別在 3 月和 9 月。登記費用為 200 元,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核發的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有助於健全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的環境。
・對象(須符合):須為年滿 16 歲(含)以上;須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且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核發:有效期限 3 年
・登記費減免: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 200 元登記費
・申請:依照簡章及公告程序,檢附相關文件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一年以一次為限
最高200元
每年 03/01 ~ 03/31 及 每年 09/01 ~ 0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l.aspx?n=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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