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文化局提供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讓表演者能在指定公共空間從事戲劇、音樂、魔術、繪畫或工藝等藝文活動,並收取打賞或定價報酬。此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每年開放兩次申請,分別在三月和九月。申請者需年滿 16 歲,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特定工作許可的外國人皆可申請。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可免繳登記費。此計畫旨在豐富彰化縣的文化景觀並支持在地藝術家。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外國人,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並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外國人,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並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且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
・登記費:個人 200 元
・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及補證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取得街頭藝人證後,須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街頭藝人證不得轉讓或供他人使用;藝文活動期間應現場創作,不得販售與核准項目不符之藝文活動、物品或勞務;不得有妨礙交通、占用道路、影響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之行為;活動音量須遵守噪音管制法及本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及地區或場所公告內容;活動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種族、性別歧視或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活動內容須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相關規定;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負責賠償;應衡酌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 及 每年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1241&sms=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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