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提供街頭藝人申請登記制度。凡年滿 16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符合特定條件之外國人,可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街頭藝人證。此證有效期限三年,持證者可在指定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有償藝文活動。申請登記費為 200 元,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申請期間為每年 3 月及 9 月。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外國人,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並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外國人,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並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可於本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並有償(打賞、定價或其他有償方式)
・登記費減免: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 200 元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之證書效期,至原證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每年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91&sms=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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