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文化局提供街頭藝人證申請,讓符合資格的個人能在彰化縣的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藝文活動,並可透過打賞或定價方式獲取報酬。申請費用為 200 元,但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可免繳。申請人須年滿 16 歲,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相關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每年 3 月及 9 月開放申請,核發的街頭藝人證效期為三年。
・對象(須符合):須為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對象(符合任一):須為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須為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申請:費用 200 元
・街頭藝人證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用 200 元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3 年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 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檢具政府核發有效證明文件可免繳登記費
每年 3/1 ~ 3/31 及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93&sms=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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