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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元→彰化縣街頭藝人登記申請

財經金融 彰化縣

【內容簡介】

・彰化縣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特別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讓符合資格的藝人能在彰化縣公告開放的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並收取報酬。此項福利主要針對年滿 16 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相關工作許可的外國人。申請者需繳納 200 元登記費,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除此費用。街頭藝人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時間分為每年 3 月及 9 月兩個梯次。完成登記的街頭藝人,在從事藝文活動前仍需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並遵守相關管理規範。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6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外國人,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可於彰化縣公告開放之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並收取報酬
・登記費減免: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 200 元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完成登記後,從事藝文活動前須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活動期間應遵守相關法令及管理規範,並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現場顯著位置;不得轉讓或供他人使用;活動內容須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應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

【金額/折扣】

最高200元

【期間】

每年 03/01 ~ 03/31 及 每年 09/01 ~ 0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l.aspx?n=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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