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後,即可於彰化縣公告的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者需年滿 16 歲,並繳納 200 元登記費,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每年分兩梯次申請,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讓街頭藝人能合法且穩定地在公共空間展演。
・對象(符合任一):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核發後可於彰化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有效期限 3 年
・登記費:每人 200 元(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亦同)
・登記費減免: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提出書面申請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為 3 年,屆期自動失效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每年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Dragon%20King%20Festiva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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