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登記申請。符合資格的自然人可申請街頭藝人證,獲證後能在彰化縣公告的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有償藝文活動。申請者需繳交登記費 200 元,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申請每年分兩梯次辦理,證書效期為三年,提供藝文工作者合法展演與收入機會。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6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外國人,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可於彰化縣公共空間從事有償藝文活動
・登記費減免: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 200 元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一年以一次為限。從事藝文活動前須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活動內容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妨礙交通、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噪音管制,且不得涉及宗教、政治、種族、性別歧視或妨害善良風俗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每年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l.aspx?n=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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