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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元→彰化縣街頭藝人證申請及費用減免

財經金融 彰化縣

【內容簡介】

・彰化縣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提供街頭藝人證申請,讓符合資格的自然人能在彰化縣公告的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者需繳納 200 元登記費,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申請期間每年分兩梯次,分別為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及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申請人需年滿 16 歲,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核發效期三年的街頭藝人證。
・對象(符合任一):須為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須為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登記費 200 元
・街頭藝人證遺失補證或內容變更:費用 200 元
・登記費減免: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需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顯著位置;不得轉讓或供他人使用;活動內容須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相關規定;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應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

【金額/折扣】

最高200元

【期間】

每年 3/1 ~ 3/31 及 每年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l.aspx?n=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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