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凡年滿 16 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相關工作許可之外國人,皆可申請。成功登記者可於彰化縣公告開放的公共空間從事戲劇、歌唱、繪畫、工藝等藝文活動,並以打賞、定價等有償方式獲取收入。申請登記費為 200 元,但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為 3 年,每年有兩次申請機會,分別在 3 月及 9 月。完成登記後,街頭藝人仍需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並遵守相關管理規範。
・對象(符合任一):年滿 16 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年滿 16 歲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
・登記費:個人 200 元
・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及補證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完成登記後,需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街頭藝人應遵守相關法令及管理規範,並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不得轉讓證件,活動內容須符合智慧財產權,不得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 及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99&sms=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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