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特訂定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管理要點。年滿 16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相關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可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街頭藝人證。此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持證者可於本縣公告開放的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藝文活動,並以打賞、定價或其他有償方式進行。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 200 元登記費。申請期間為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及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外國人,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並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外國人,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並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登記費:200 元
・街頭藝人證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完成登記之街頭藝人,於從事藝文活動前,須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 及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l.aspx?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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