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推動的「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旨在支持全國各地的博物館和地方文化館,提供經常門及資本門的經費補助。此計畫主要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符合資格的民間文化館與私立博物館。補助款項依核定金額分級撥付,並設有詳細的執行、督考與結案規範,確保計畫有效落實。受補助單位需依規定提交計畫內容、預算表及成果報告,並遵守經費使用限制,以促進文化設施的永續發展與服務品質提升。
・對象(須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文化館(須為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管理維護者);私立博物館(須依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設立登記);計畫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須出具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若基於債權或物權契約享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權者,原則上使用期間須達提案日起 4 年以上;計畫內容使用之場所須符合建築法所列公共集會類 A1 類組;商業類 B2 類組;工業、倉儲類 C2 類組;休閒、文教類 D2、D3、D4 類組;宗教、殯葬類 E 類組;辦公、服務類 G2、G3 類組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經相關單位審查認定符合使用用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使用許可或其他證明文件;須具備消防檢查證明文件(尚未取得者原則於受補助後 1 年內完成);遴用之防火管理人須具備有效期限內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
・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補助經常門及資本門款項,依核定補助額度分級撥付
・補助額度未達 1,500,000 元:一次撥付 100 %
・補助額度 1,500,000 元以上未達 10,000,000 元:第一期撥付 30 %,第二期撥付 40 % (執行進度達 30 %以上),第三期撥付 30 % (執行進度達 70 %以上)
・補助額度 10,000,000 元以上:第一期撥付 30 %,第二期撥付 40 % (執行進度達 30 %以上),第三期撥付 25 % (執行進度達 70 %以上),第四期撥付 5 % (完成結算後)
・- 經費不得支用於獎金、獎品、授權費、國外、大陸旅費、庶務費用等項目
最高10,000,000元
即日起至 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