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文化局為保存地方歷史文化特色,鼓勵業者運用創意經營,推出歷史老屋活化再利用補助。此補助分為小型修繕與文化經營兩類,旨在協助彰化縣內民國 60 年(1971 年)前興建、具歷史文化價值的非文資老屋。申請對象包含老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相關法人團體。小型修繕類最高可補助總修繕經費 50 %,上限 500,000 元;文化經營類則每月補助房屋租金最高 5,000 元。申請人需擇一類別,備妥相關文件及計畫書,於文化局公告的申請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彰化縣文化局。
・對象(須符合):建築物位於彰化縣內;建築物非具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之身分;建築物於 1971 年前興建完成;建築物具有歷史、文化,並有保存再生價值
・對象(符合任一):歷史老屋或其土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各基金會、文史工作室或其他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教育學術單位
・小型修繕類: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個案總修繕經費 50 % 為原則,上限 500,000 元,同一案且同一工項 5 年內僅得申請 1 次
・文化經營類:補助經營者房屋租金,每月上限 5,000 元
・申請:將申請文件(紙本一式二份,另含一份電子檔光碟)掛號郵寄至彰化縣文化局傳統戲曲及文化資源科:彰化市平和七街六十六號(以郵戳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小型修繕類修繕完成後,需提供公眾使用、參觀或消費,三年內不得改變供公眾使用之目的,並應保存老屋原有形貌五年以上,不得進行有損壞老屋完整、遮蓋老屋外貌與觀覽通道之營建行為
最高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