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訂定本辦法,提供文化創意事業及相關個人協助、獎勵或補助。對象包含依法設立的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以及具備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的個人。提供的支持方式多元,包括信用保證、融資貸款、顧問輔導、獎金、經費補助、貸款利息補貼及稅捐減免等。申請者需檢附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證明、營運概況說明、申請事由、執行說明、經費預算明細及計畫書等文件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之文化創意產業
・對象(符合任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協助:取得信用保證
・協助:取得融資貸款
・協助:顧問輔導
・協助:諮詢服務
・協助:其他文化創意事業所需之協助
・獎勵:發給獎狀
・獎勵:發給獎座或獎牌
・獎勵: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獎勵:發給獎金
・獎勵:其他獎勵方式
・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補助:貸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補助:相關稅捐之全部或部分
・申請: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及計畫書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本部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辦理審查
資料來源:https://law.mo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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