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為推廣花蓮城市形象及在地文化特色,鼓勵影視音業者或在地團體在花蓮縣內進行拍片取景及辦理相關推廣活動。本補助提供住宿、在地人士就業、器材租借及推廣活動等四類補助項目。申請對象包含影視音業者、合法設立的公司、店家、工作室、合法立案團體及花蓮縣內的文化館舍或藝文空間。申請者需在活動或製作開始前 1 個月(30 日)檢附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文化局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方式。
・對象(須符合):辦理地點在本縣行政轄區內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影視音「住宿、在地人士就業及器材租借」補助者:影視音業者;申請影視音「推廣活動」補助者:合法設立之公司、店家及工作室、合法立案團體、本縣文化館舍或藝文空間
・影視音住宿補助:每人每日補助上限 500 元,核實支應
・在地人士就業補助:每人日薪最高 50%,上限每人每日 1,500 元,核實支應(月薪以 30 日計算,每月最高 30,000 元)
・影視音器材租借補助:每案補助器材租借費最高 50%,上限 50,000 元,核實支應
・影視音推廣活動補助:每案補助上限 100,000 元,核實支應
・申請:檢附相關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1 份,寄送至 970 花蓮市文復路 6 號-花蓮縣文化局藝文推廣科 (封面須註明:申請「影視音製作及推廣活動」補助)
・📍970020花蓮市文復路6號
・本補助採隨到隨審方式,申請者原則應於 1 個月(30 日)前申請;補助金額不高於提案計畫總經費之 70%;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報支;本案不補助人事費、獎金、獎品及紀念品等項目;餐費每人每餐上限 80 元;雜項支出以總經費 5%為限;獲補助者需於影片片尾、宣傳片及各項文宣品標示「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文化局」協助或補助拍攝字樣及識別標幟
最高100,000元
2026/01/01 ~ 2026/10/31
資料來源:https://www.hccc.gov.tw/zh-tw/Allowance/Lis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