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為防範動物傳染病擴散,針對縣內飼養羊隻、乳牛、乳羊及鹿隻的畜主,若其動物經檢驗確診罹患羊痘、結核病或布氏桿菌病並依規定撲殺處置,將核發最高達評價額五分之三的補償費。此項補償旨在減輕畜主因疾病撲殺造成的經濟損失,確保畜牧產業永續經營及食品安全。畜主需配合防疫所的檢驗與撲殺作業,其中鹿隻結核病檢驗採自願申請。未主動通報疫情者,將面臨罰鍰。
・對象(須符合):飼養羊隻、乳牛、乳羊或鹿隻的畜主;動物經檢驗確診罹患羊痘、結核病或布氏桿菌病;動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或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依規定撲殺處置;鹿隻結核病檢驗採自願申請,並需符合申請書切結事項
・動物傳染病撲殺補償費:核發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費(適用於羊痘、草食動物結核病、布氏桿菌病)
・申請:由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撲殺及核發補償
・📍970018 花蓮市瑞美路5號
・未主動通報疫情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條規定處以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罰鍰,並列冊專案列管
資料來源:https://acdc.hl.gov.tw/cp.aspx?n=2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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