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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教育基金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教育文化 臺中市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鼓勵臺中市轄內的學校、區公所、民間團體、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環境教育機構,積極推動環境教育相關工作,特提供環境教育基金補助。此計畫旨在落實全民環境保護理念,增進市民環境認知與責任。補助範圍涵蓋臺美生態學校推廣、環境教育課程、演講、戶外學習等活動。補助金額依申請單位類型及計畫內容而異,學校最高可獲 80,000 元,區公所最高 30,000 元,民間團體最高 20,000 元,設施場所最高 50,000 元,機構最高 100,000 元。申請單位需依規定時程,備妥計畫申請書、經費預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臺中市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且具「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教職員(認證證書有效期限應至當年度 12/31 止);臺中市區公所;臺中市轄內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臺中市轄內取得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臺中市轄內取得認證之環境教育機構
・學校臺美生態學校推廣(銅牌及銀牌):每案最高補助 40,000 元
・學校臺美生態學校推廣(綠旗):每案最高補助 80,000 元
・學校環境教育推廣:每案最高補助 20,000 元
・區公所環境教育活動:每案以 30,000 元為原則
・民間團體環境教育活動:每一年度以 20,000 元為限
・設施場所環境教育活動:每一年度以 50,000 元為原則(部分補助,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計畫預算總經費 80 %,須有自籌款 20 %以上)
・機構環境教育活動:每一年度以 100,000 元為限(部分補助,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計畫預算總經費 80 %,須有自籌款 20 %以上)
・講師鐘點費:外聘人員 2,000 元/節,內聘人員 1,000 元/節
・補充保費:依實際支出
・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不含住宿費、出國旅費,不適用區公所及民間團體)
・門票費:活動當日以 250 元/人為補助上限(不適用區公所及民間團體)
・餐費:每人每餐 100 元為補助上限
・茶水費:每人每餐 40 元為補助上限
・材料費:規劃課程及執行環境教育計畫所需材料支出(不能購買設備或一般辦公用器具)
・意外險費:活動當日以 100 元/人為補助上限
・租車費:43人座客車每日至多 15,000 元;20至27人座客車每日至多 10,000 元
・印刷費:辦理環境教育計畫所需印製費用
・宣導品:至多 100 元/份,以總經費 10 %為補助上限
・多媒體製作費或教材影片公開播放授權費:依實際支出(僅適用學校、設施場所及機構)
・場地費:租金半天(4小時)5,000 元為限;租金一天(8小時)10,000 元為限
・場地佈置費:辦理環境教育計畫所需之場地佈置費用
・雜支:以總經費 5 %為補助上限
・申請:學校以親自送達或掛號方式;區公所、民間團體、設施場所、機構以公文方式向環保局提報申請計畫
・📍407662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
・🕒8:00-17:00,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彈性上下班時間:8:00-8:30、17:00-17:30
・補助限經常門支出,不予補助資本門、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獎品、紀念品及制服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環保局辦理認證輔導作業(學校)。受學校「環境教育推廣」補助者應至少派 1 名學生代表配合環保局參加當年度「環境知識競賽」。受環保局補助之機構,其辦理環境教育訓練、研習,應給予參訓者優待。申請「臺美生態學校推廣」者,取得銅牌、銀牌或綠旗者,來年將納入優先補助對象。各項目執行經費可因實際需要相互勻支,但流出或流入項目之金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支出金額之 50 %,且不得逾計畫規定補助上限。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成果報告相關資料將作為下年度審查之參考,未依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成果報告者,停止補助三年。補助款項若有賸餘款、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辦理核銷時一併繳回環保局。受補助單位所提供之計畫及執行成果應無償授權環保局運用,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留存受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期間】

學校:每年 1/31 前;區公所、民間團體、機構:原則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設施場所:原則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

資料來源:https://www.epb.taichung.gov.tw/2243257/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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