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要點」,旨在培育電視內容產業人才,鼓勵創作者從臺灣文化土壤中開發新穎故事題材與多元節目類型,以爭取國際市場合作並提升臺灣內容品牌的國際辨識度。本補助開放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每案最高可獲核定製作成本總金額的 49 %補助。申請者需提交詳細的製作企畫書、行銷規劃、工作團隊說明及財務資料等,並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此補助鼓勵作品具備臺灣文化內涵、市場性及國際競爭力,並要求主要工作團隊成員具中華民國國籍。
・對象(須符合):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案作品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申請案各集應於 2023/12/31 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工作團隊(製作人、導演(播)、企劃、編劇、主持人、主播、主角、配角)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成音、音效、配音、配樂、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其屬戲劇類者,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達全劇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並應有主角呈現;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之後製(包含但不限於剪輯、錄音、成音、美術、特效、音效、配樂、動畫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申請案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申請案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申請案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申請案之劇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於完整劇本完成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申請案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製作相關之項目(包含辦理安全維護相關經費),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及行銷費用等項目
・申請: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 同一申請案僅得就戲劇類及節目類擇一報名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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