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為慰勞在戰地政務時期(1956/07/15 ~ 1992/11/06)協助或執行公務的臨時人員,特別制定此自治條例,提供年節慰助金。符合資格的臨時人員或其繼承人,可在自治條例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慰助金依服務年資發給,年資滿 2 年者每年可領取 42,000 元,最高可領 5 節。申請時需檢附申請書、切結書及服務證明等文件,向原服務機關或金門縣政府辦理。
・對象(須符合):於金門縣實施戰地政務期間(1956/07/15 ~ 1992/11/06)於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或其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協助或執行公務(業務)之臨時性人力;在 1993/06/30 前,協助或執行公務(業務)之年資
・對象(符合任一):依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編制外聘(僱)用人員支薪標準及規定簡明表核定人員,具有證明文件;其他經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或金門縣政府核派按月支薪有案人員,具有證明文件
・年節慰助金:每年 42,000 元(以年資 2 年計算,最高發給 5 節)
・年節慰助金發給標準:年資每滿 2 年發給 1 節;年資滿 1 年減半發給;年資尾數逾 6 個月以 1 年計;年資未滿 6 個月發給四分之一
・申請:向服務機關(構)、學校或最後服務之機關(構)、學校(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受理機關已裁併者,由其業務承受機關(構)、學校受理;無業務承受機關者由金門縣政府受理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受理機關應確實查核,並於查核通過後送經金門縣政府審查小組複審符合資格後發給慰助金
最高42,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kinme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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