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制定此自治條例,旨在規範金門縣內新設或擴建畜牧場的申請與管理,以強化飼主責任、降低環境污染並提升生物安全。欲申請設置畜牧場者,需符合多項條件,包括負責人資格、土地使用規定、廢污處理設備、周界距離限制及隔離綠帶設置等。申請流程包含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至鄉(鎮)公所,經金門縣政府審查核准後,需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並於三個月內申請勘查,合格後方可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合法經營畜牧業。
・對象(須符合):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公所證明其資格者;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 %;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但取得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同意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廢污之證明,得免設置);主要畜牧設施應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置標準;新設置畜牧場外緣應距離住宅(含農舍,不含申請人自有或位於畜牧場內者)周界距離 300 公尺以上;新設置畜牧場外緣應距離社區、商店、廠房、機關(構)、廟宇、名勝古蹟、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周界距離 400 公尺以上;新設置畜牧場外緣應距離學校、醫院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處所周界 1,000 公尺以上;周界設置至少 1.5 公尺寬度之隔離綠帶,及至少 1 公尺高度實質圍牆;設置由金門縣政府公告有助於提升環保節能及生物安全相關設施;新設置畜牧場不得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飼養豬、牛之畜牧場,應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其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比率應達總廢水產生量 15 %以上
・畜牧場登記證書:核發新設置畜牧場或原場擴建之登記證書
・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核准畜牧設施之增(擴)建、改建申請
・申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送新設置畜牧場土地所在鄉(鎮)公所層轉金門縣政府核辦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金門縣政府得公告暫停受理新設置畜牧場之申請,暫停期間以 1 年為限,必要時得調整;畜牧場原場擴建,增加場地及飼養數量以 1 倍為限
資料來源:https://law.kinme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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