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及留住外國專業人才,政府提供兩類租稅優惠。第一類針對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其首次在臺居留滿 183 天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的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超過 3,000,000 元部分的薪資所得可減半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第二類優惠適用於一般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的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租金、子女獎學金等費用,可由雇主列為費用,不計入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申請人需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對象(須符合):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於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 183 天;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經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依本法第九條取得就業金卡;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不須申請許可並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專長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專業工作者,並檢附相關工作許可函或聘僱合約影本
・對象(符合任一):適用所得稅減免者: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且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適用費用不列應稅所得者:為外籍專業人士,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 1,200,000 元(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不受此限)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所得稅減免: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外籍專業人士費用不列應稅所得: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申請: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330221)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
・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查時,如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之專業工作是否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有疑義,得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協助認定
最高3,000,000元
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
資料來源: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b3200069684b4584937d423248c6a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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