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提供研究機構及事業機構進口原子能相關設備、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資時,可免徵關稅。適用範圍廣泛,包含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核子原料探勘開採、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提煉生產,以及原子能發電相關設備。此外,用於放射性偵測、警示、分析與化驗等工作的輻射防護設備也適用此減免。申請案件需經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明後,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關稅減免事宜。
・對象(須符合):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進口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原子能相關設備、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資;案件需經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明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
・免徵關稅:進口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備(包括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資)
・免徵關稅:進口探勘開採核子原料及提煉生產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所需之設備
・免徵關稅:進口原子能發電有關設備(包括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資)
・免徵關稅:進口放射性偵測、警示、分析與化驗等工作所需之輻射防護有關設備
・申請:應經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明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
・📍23452 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2-8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erss.nu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0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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