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旨在推動台灣衛生福利領域的研究與發展。此計畫提供補助給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法人團體及醫療機構,以支持其執行醫學科技發展、醫衛社福政策研究及科技交流等相關計畫。符合資格的申請機構,其計畫主持人需具備特定學術或研究背景,經審查核定後可獲得全額補助。本計畫鼓勵各界投入衛生福利科技創新,提升整體醫療與社會福祉。
・對象(須符合):申請機構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關(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相關公協學會或醫療機構;計畫主持人需符合以下任一資格:;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具有專門學識與研究經驗,且有具體研究成績,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具博士學位之教學或研究人員;擔任講師職務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研究機構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於教學醫院或研究機構擔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已退休之教學、研究人員,且為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三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其他相當獎項經本部認可,且其原任職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書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按月支給待遇,經學校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遴聘,符合上述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公協學會團體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之行政主管人員,符合上述計畫主持人資格者;依相關規定被借調者,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計畫中涉及人體研究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如需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或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核/登記者,核准文件需一併檢送;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補(捐)助對象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對象(符合任一):補(捐)助對象執行與衛生福利部業務相關之研究項目;推動科技交流及科技環境建置之計畫
・科技發展計畫補助:經審查通過及本部核定後,得全額補助
・申請:應依衛生福利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並由申請機構具函向衛生福利部提出
・📍115204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 研究計畫申請文件於本部審查完畢後,不予寄還
資料來源:https://www.ntshb.gov.tw/latestevent/Details?Parser=9,6,53,,,,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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