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特別訂定獎勵辦法。凡民眾提供相關事證,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者,即可依規定申請檢舉獎勵金。獎勵金核發上限為實收罰鍰金額的 10 % 或 20 %,視案件性質及檢舉人身分而定,且罰鍰金額需達一定門檻。檢舉人需提供姓名、聯絡方式、案件發生地及可供查證的事實、證據等資料,向受理機關提出檢舉。
・對象(須符合):提供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的相關事證;檢舉內容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提供檢舉人的姓名及聯絡方式;提供違反本法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提供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金:實收罰鍰金額達 100,000 元以上,以實收罰鍰金額 10 % 為上限發給
・以撰寫程式或分析水污染防治公開資料檢舉違法事實獎勵金:實收罰鍰金額達 6,000 元以上,以實收罰鍰金額 10 % 為上限發給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獎勵金:以每案實收罰鍰金額 20 % 為上限發給
・申請:言詞、電話或書面檢舉,言詞或電話檢舉需製作紀錄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獎勵金額平均分配;獎勵金核發比例得依預算審查結果調整,但有特殊或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獎勵金年度預算用罄後,仍可依相關規定辦理或編列預算支應;檢舉人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不得公開
最高100,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ilepb.gov.tw/OpenAttch_id.ashx?guid=e8f73019-21c2-48ee-912d-de4469a3c8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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