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發布「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修正條文,旨在將礦產權利金回饋給受礦業影響的在地居民與地方政府。本辦法規定,凡設籍於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或井位所在地 1,200 公尺內行政村(里)的居民,且於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皆可成為回饋金受領人。回饋金將以每年從前年度礦產權利金中提撥一定比率(不超過 50 %)的金額發放,其中發放予個人的回饋金以 50 元為單位,未達此金額則不予發放。此機制確保礦業發展的收益能回饋至受影響的在地社區與居民。
・對象(須符合):設籍於回饋範圍內,且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坐落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在地 1,200 公尺內之行政村(里)
・回饋金:發放予回饋金受領人,以 50 元為單位,未達 50 元不予發放
・回饋金:分配予公所,以 1,000 元為單位,未達 1,000 元不予分配
・主管機關每年應自前年度所收之礦產權利金,提撥一定比率之金額作為本年度撥放之回饋金,提撥比率不得超過 50 %
最高1,000元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494&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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