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維護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收容學生的受教權利,特訂定本要點提供補助。補助對象包含法務部矯正署、地方政府及本部所主管的各級學校,以及依法登記立案的非營利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或教育法人、團體。補助項目多元,涵蓋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身心障礙教育、學習扶助、技藝教育、代理教師經費,以及教學設備、空間改善、心理諮商、彈性課程等費用。申請方式依對象不同,需依相關法令或本部每年規定時間提出計畫申請。
・對象(須符合):法務部矯正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主管,辦理第四點相關事項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依法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或教育之法人、團體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經費(法務部矯正署):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800,000 元;國中小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規定
・矯正學校專業輔導人員經費(法務部矯正署):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規定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鐘點費(法務部矯正署):每週 2 小時,每小時補助 800 元,每校每學期最高補助 16,000 元
・矯正學校特殊教育研習經費(法務部矯正署):每校每年最高補助 100,000 元
・矯正學校特殊教育教材、教具經費(法務部矯正署):每校身心障礙學生 10 人以下者,每學年最高補助 25,000 元;超過 10 人者,每學年最高補助 45,000 元
・國中小學生學習扶助開班經費(法務部矯正署):適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點規定
・矯正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教師鐘點費及教育行政費(法務部矯正署):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規定
・矯正學校技藝教育設班經費(法務部矯正署):準用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規定
・支援矯正學校特殊教育代理教師經費(法務部矯正署):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800,000 元,每校至多補助 2 人
・矯正學校專任代理教師經費(法務部矯正署):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800,000 元
・人員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勞工退休提繳金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與補充保險費(法務部矯正署):補助前八目所需人員
・相關人員至少年觀護所關懷收容學生所需交通費、鐘點費(法務部矯正署)
・矯正學校教學設備經費(法務部矯正署):每校每年補助最高 1,000,000 元
・矯正學校空間及設施改善經費(法務部矯正署):每校每 2 年補助 1,500,000 元為原則
・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改善校園環境經費(地方政府、學校):每校每年補助以 200,000 元為原則
・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加班費(地方政府、學校):每校每學年度補助以 100,000 元為原則
・接受少年受刑人、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學生轉銜或復學改善校園環境經費(地方政府、學校):每校累計接受轉銜或復學學生 5 人以上者,每年補助 150,000 元;4 人者,100,000 元;3 人者,50,000 元
・輔導轉銜學生穩定就學改善校園環境經費(地方政府、學校):每校累計持續就學滿 6 個月之學生 5 人以上者,每年補助 50,000 元;4 人者,40,000 元;3 人者,30,000 元
・協助推展其他矯正教育業務改善校園環境經費(地方政府、學校):每校每年補助以 100,000 元為原則
・心理諮商費用(非營利法人、團體):每案每人每次最高補助 1,200 元,每年以補助 24 次為限
・彈性課程費用(非營利法人、團體):以技能、學藝訓練、探索教育(包括營隊活動)與藝能運動所需鐘點費、印刷費、材料費及雜費為原則
・其他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費用(非營利法人、團體)
・申請:- 法務部矯正署:依第三點所定適用或準用之法令或本部之規定辦理
・- 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最高1,5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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