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宣布,為減輕身心障礙照顧者的租稅負擔,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自 2026/01/30 起放寬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條件。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若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供其使用的車輛,只要車輛登記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民眾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或親洽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對象(須符合):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車輛為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
・免徵使用牌照稅:自申請日起適用
・申請: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或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2vLE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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