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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教育文化 花蓮縣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為鼓勵縣內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特別訂定「宜蘭縣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此辦法旨在表揚在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研究發展或政策執行方面表現卓越的機構與個人,以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及士氣。符合資格的教保服務機構須設立或登記於宜蘭縣並營運滿 3 年以上,且在指定服務、研究或政策執行上有優良事蹟。教保服務人員則需在宜蘭縣的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達 3 年以上,並在服務年資、績效、研究或特殊事蹟方面表現優異。獲獎者將依評選結果頒發獎狀、獎牌、獎座,部分人員還可獲得獎品或禮券。申請受理日期由宜蘭縣政府另行公告,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對象(符合任一):設立或登記於宜蘭縣,以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方式,提供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且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滿 3 年以上,且辦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本府指定、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服務,成效卓著;設立或登記於宜蘭縣,以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方式,提供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且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滿 3 年以上,且從事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設立或登記於宜蘭縣,以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方式,提供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且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滿 3 年以上,且執行幼兒教保服務政策,成效優良;設立或登記於宜蘭縣,以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方式,提供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且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滿 3 年以上,且有其他優良事蹟;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具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代理人員,且於宜蘭縣之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達 3 年以上,且連續從事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或 40 年,成績優良;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具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代理人員,且於宜蘭縣之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達 3 年以上,且在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績優,有具體事證;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具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代理人員,且於宜蘭縣之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達 3 年以上,且最近 3 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服務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教材及教具研發,成績優良;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具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代理人員,且於宜蘭縣之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達 3 年以上,且有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
・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經評選會決議為優良者: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教保服務人員獎勵事由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一者:頒發獎品或禮券
・申請: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勵
・申請案件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評選會得為從缺之決議

資料來源:https://www-ws.e-land.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TQwL3JlbGZpbGUvMTYxMjUvMzk5MzA2L2M1MWI3NGJjLWZhNmQtNDdkNy1hYjgxLWM5M2NkMGE3N2YxNy5wZGY%3d&n=MTE1MDUwNS3jgIzlrpzomK3nuKPmlZnkv53mnI3li5nmqZ%2fmp4vlj4rmlZnkv53mnI3li5nkurrlk6HnjY7li7Xovqbms5XjgI3nrKzkuozmop3nmbzluIPku6TjgIHlj4rlhajpg6jmop3mlocucG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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